第一條、 贊租物件之所有權為提供物件之藏家所有,承租者應詳細閱讀租賃辦法
之內容,並於匯款後回覆租賃契約紙本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。
第二條、 承租者應於表示贊租意願後,三日內給付物件保證金、月租金於府方指
定帳戶並寄回租賃契約紙本;府方核對金額無誤後,三天內將保證金轉
付贊租藏家完成取件,取件完成後三天內連繫貨運,將贊租物件寄至承
租物件地址。
第三條、 租期六個月以上之運費由府方給付,租期三至六個月之物件,由雙方各
給付一半,租期三個月以下者由承租者給付。
第四條、承租者在收到贊租物件後,必須立即檢視物件。若對物件有任何不滿意,
應於一日內通知府方,府方會立即通知貨運取回物件。物件經原贊租藏
家檢視無誤後,三日內退還保證金以及月租金,運費由雙方各給付一半。
第五條、承租者應有義務妥善維護贊租物件之完整性,倘若遇有毀損情事,承租
者必須負擔贊租物件修復費用,修復費用於保證金中扣除。
第六條、承租者應有義務妥善維護贊租物件,倘若遇有遺失情事,則視同以保證
金購買贊租物件。
第七條、月租金必須按約定日期按月給付,若經遲繳七日無回應者,則視同以保
證金購買贊租物件。
第八條、承租者須於租期約滿後三日內通知府方將物件取回,物件經原贊租藏
家檢視無誤後,三日內退還保證金以及月租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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